内幕交易罪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6-22 分类:刑事案件常识

  我国刑法第180条 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 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了解、掌握或者非法获取的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对证券、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的行为,且必须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构成。本罪也可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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