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量刑标准是个什么样的标准?

浏览: 作者: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湖南长沙刑事辩护律师网 时间:2020-08-18 分类:长沙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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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刑事拘留量刑标准是个什么样的标准的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看是因为什么样的行为被拘留,如果是杀人抢劫等重罪,那么就根据相应的类型来进行一个量刑标准。接下来由湖南长沙刑事辩护律师编为大家带来刑事拘留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刑事拘留量刑标准是个什么样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行政拘留就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两者还存在如下诸多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

第二,处罚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第三,适用的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

第四,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

第五,羁押期限不同。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

  三、什么情况构成刑事拘留: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四)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五)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七)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以上是湖南长沙刑事辩护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拘留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刑事拘留主要是看刑事拘留的原因,不是说刑事拘留就是一个通用的量刑标准。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湖南长沙刑事辩护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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