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刑事辩护律师谈死刑辩护要注意哪些事项?

浏览: 作者:湖南长沙刑事律师 来源:湖南长沙刑事辩护律师网 时间:2020-08-21 分类: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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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案件中死刑辩护要注意哪些事项?

刑事辩护案件中死刑案件的辩护最能考验律师的基本素质,由于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越来越慎重,对于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虽无一定的成规,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刑事辩护方案湖南长沙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下面几个方面一般应考虑到: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二)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三)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四)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五)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六)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七)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八)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九)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十一)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十三)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十四)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十五)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二、刑事辩护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以及死刑判决及执行的程序?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二)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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