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浏览: 作者:长沙刑事律师 来源:湖南长沙刑事辩护律师网 时间:2020-08-25 分类:长沙刑事律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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